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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行保制竞业 惩戒助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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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保制竞业 惩戒助创新



  一、基本案情

  2024年2月1日,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某科技公司与徐某某的竞业限制纠纷案中,收到某科技公司的行为保全申请后,将保全申请书、保全建议函等材料提交吴中法院。法院调查核实后,于次日作出诉前行为保全裁定书,依法裁定禁止徐某某从事与某科技公司有竞争性的工作,效力维持至2025年8月28日止。诉前行为保全裁定送达生效后,某科技公司向吴中法院提供证据并反馈,徐某某未履行生效裁定内容,仍继续从事与某科技公司有竞争性的工作。法院向徐某某送达《告知书》,告知其应立即履行生效裁定及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并通知其本人到庭参加听证,但徐某某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二、处理过程

  徐某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定,吴中法院于2024年7月25日对徐某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作出罚款决定。徐某某不服,向苏州中院提出复议申请,经复议认定,吴中法院作出的罚款决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罚款金额没有超出规定及合理范围,并无不当,驳回徐某某的复议申请。2024年8月1日,徐某某主动缴纳了罚款。


  三、典型意义

  该案系某地区首次在竞业限制领域作出诉前行为保全裁定,且因当事人拒不履行行为保全裁定进行司法惩戒的案件。近年来,辖区一批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产业快速崛起,对于法院而言,面对部分新兴产业出现的恶性“内卷”尤其是人才“内卷”时,需要及时运用司法手段纠偏矫正,防止恶性竞争。该案例中“行为保全+司法惩戒”的组合机制有力保障了竞业限制协议实质性履行,及时保护高科技企业的商业秘密和竞争优势,有效提振辖区高科技企业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底气和信心。


2025-07-27 17:09:21发布 130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