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案例:明罪界维无罪 司法护经营

法律护企 149浏览

明罪界维无罪 司法护经营


一、基本案情

某工程公司是一家专注于工程建设领域的民营企业,长期承接各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行业内积累了一定的项目经验与市场口碑。黄某作为该公司负责项目建设的相关负责人,主要统筹项目用地规划、施工协调等关键工作。

在某一重点建设项目推进过程中,因项目用地范围涉及部分农用地,相关部门在后续监管中认为该公司存在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情形,黄某作为项目负责人,被指控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控方提交了项目用地相关审批文件、现场勘查记录等证据,主张某工程公司及黄某存在违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然而,在庭审质证与事实核查过程中发现,现有证据仅能证明项目用地涉及农用地范围,却无法充分证实某工程公司及黄某具有 “非法占用林地” 的主观故意 —— 该公司在项目启动前已按流程向相关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因审批流程衔接问题导致部分手续尚未完全办结,且在发现用地争议后及时暂停施工并配合调查,不存在明知违法仍强行占用的主观恶意,案件事实与证据存在关键缺口。

二、裁判结果

案件经一审、二审程序后,因对主观故意的认定存在争议,某工程公司及黄某依法申请再审。再审法院受理后,严格遵循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的原则,对全案证据进行重新审查与梳理:一方面,重点核查某工程公司提交的用地申请材料、与行政部门的沟通记录,确认其确有主动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行为,排除“故意规避审批”的可能性;另一方面,结合刑法中“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主观故意”的构成要件要求,明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黄某及企业具有违法占用的故意,不符合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最终,再审法院作出维持无罪的判决,明确指出在涉企刑事案件中,必须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不能仅以客观行为表象认定犯罪,还需充分考量行为人主观心态与行为目的。该判决依法撤销了此前对某工程公司及黄某的不当指控,彻底消除了对企业经营的负面影响,切实保护了民营企业及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在涉企刑事案件中坚守罪刑法定原则、精准区分罪与非罪、护航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典型案例。民营企业是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企业家的人身与财产权益直接关系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若在司法实践中不当扩大刑事追责范围,将对企业经营信心与市场秩序造成严重冲击。

再审法院在本案审理中,严格依据刑事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对 “主观故意” 这一核心要素进行细致审查,坚决避免 “客观归罪”,既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又防止了刑事权力对民营企业正常经营的不当干预。这一判决向社会传递了 “司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的明确信号:在处理涉企案件时,必须坚持证据裁判原则,确保定罪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能随意对企业和企业家进行定罪处罚。

同时,本案也为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处理涉企行政监管与刑事追责衔接问题提供了参考,促使相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更加注重 “主客观相一致” 的认定标准,避免因程序衔接问题或证据不足对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法律风险,为民营企业营造更加安全、稳定、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2025-09-14 15:50:29发布 149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