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风险
保密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保密义务来源于法律的规定,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就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不管劳动者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明示的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劳动者在离职以后均应承担商业秘密的保守义务。商业秘密的范围如何界定则是实务中的难点,企业需要结合白身情况和员工岗位特点,约定具体的保密事项。防止员工出现泄密行为后,用人单位无法举证双方已就该商业秘密内容达成保密约定,导致无法追责的尴尬境地。
劳动者违反保密协议的约定,企业虽可主张损害赔偿,但举证难度大,不易于操作。而司法实践中,对于劳动者违反保密协议后是否应否支付违约金的问题亦有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企业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须承担违约金的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另一种观点认为劳动者泄露商业秘密无论对用人单位是否造成实际损失,均应承担违约责任。保密协议约定违约金过高的,法院可酌情减少。该观点实际认可了保密协议中对于违约金的约定是有效的。
因此,企业可以在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下,根据不同的商业称密的类型、级别,提前与工协商约定具体的损失计算办法,如此可以在泄密行为出现后根据协议主张损失。此外,在与劳动者订立保密协议时,建议约定违约金同时订立竞业限制协议。
【风险防范建议】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并且注意具体条款的设置:
(1)保密的内容和范围;
(2)保密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保密协议的期限;
(4)违约责任中可以约定损害的计算方法与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