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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解除风险

劳动合同的解除风险

 

(一)解除合同风险

企业必须知道的几个重要的法律要点:

1. 员工有任意解除权,不需要任何理由即可提前三十天解除劳动合同,但企业有违法事实在先的,员工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甚至是赔偿金。

2. 员工的不辞而别行为不能直接认定为“自行离职”。由于劳动关系的消灭需由当事人作出表示,员工未提交辞职报告而缺勤仅构成旷工行为,而非视为“已经提出辞职”,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书面快递、邮件、短信等多种方式通知员工上班,并作出违纪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3. 企业实施过错解雇无须履行提前通知义务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但用人单位实施无过错解雇,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员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以替代提前30日通知义务。

4. 协商一致解除的,协议未提及哪一方提议协商解除合同,在签署协商解除协议后,仍有可能被追讨经济补偿金。

5. “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解除”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广泛使用的理由,用该方式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满足的如下条件:

(1)规章制度民主和公示程序合法有效;

(2)规章制度内容合法合理;

(3)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4)劳动合同解除程序合法;

(5)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有效送达,且有相应的证据。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需要解除劳动合同时,可劝导劳动者自行离职。

(二)风险防范建议

1.辞职、离职注意保留书面文件。

2.对员工解除应当审查辞职理由,辞职理由应该是员工个人原因,而不是企业原因,否则可能支付经济补偿金。

3.提出协商解除应当在解除协议中注明,是哪一方提出的解除。

4.企业在辞退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的员工时,需满足的要求较多,证明难度较大,企业可以劝导员工自行离职。为预防员工不同意自行离职,企业也应收集员工严重违反制度的证据。

(三)未及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法律没有对竞业限制协议的签订时间进行明确的约定,企业在实践中往往认为竞业限制的义务是从劳动合同终止时才开始的,所以倾向于待员工离职时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的义务并非法定义务,若企业与劳动者为事先达成约定,若遇到员工拒不签署的情况也无有效的管控措施。

此外,《劳动合同法》直接规定了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而且仅限于劳动用工人员,不能是其他用工模式下的雇员。

【风险防范建议】建议在入职时便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因竞业限制需要支付补偿金,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考虑限制主体。

2025-09-08 18:54:26发布 126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