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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签订风险

劳动合同的签订风险

 

 

(一)未及时签署书面劳动合同

在实践中,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是劳动者在仲裁申请时最多的诉求之一,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合同,否则需自第二个月起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同时,企业也要预防劳动者故意拒绝签署或者拖延签署劳动合同的情形。对此可收集、保留劳动者恶意拒签的相关证据,以防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同时,企业也应意识到,录用通知书、单独的试用期合同、集体合同都不能代替劳动合同。

(二)签订方式不合法

在实践中,少数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或者排除劳动者权利的,都可能被认定为部分无效或全部无效。

用人单位应禁止代签劳动合同,尽量不倒签、补签劳动合同的签订方式。他人代签的劳动合同效力取决于授权或者追认,若劳动者未授权、且拒绝追认,企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三)劳动合同条款不完善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企业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企业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法定条款必须完备,在关键条款比如薪资待遇、工作地点、工作岗位上应当细致敲定后确定,不留可以斡旋的余地。劳动合同里有增删涂改内容的,企业应当要求劳动者在增删涂改进行确认。除认条款完备之外,应当注意条款的合法性审查。《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法律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四)关联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

(五)风险防范建议

1. 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 员工本人不愿意签订合同的,可以留存相关证据,此外在员工入职的时候就明确要求,不签合同的不予录用。

3. 用人单位聘用劳动者的,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4.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完备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另外还需要对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条件的限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进行明确和强化。


2025-09-02 16:25:18发布 91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