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审查与档案管理风险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企业对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劳动者基本情况有知情权,企业应当用好这项权利,做好对拟录用员工的入职审查和档案管理工作。这不仅有利于规范企业的用工管理,更重要的是为将来可能发生的劳动争议留存证据。
(一)未对应聘材料进行详细审查
企业应收集应聘者的资料并审查,防止招用童工、招用与其他单位未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招用不适宜特殊岗位工作人员的风险。一旦面试者以欺诈手段或隐瞒了犯罪事实,轻则导致劳动合同失效,重则让企业牵连法律责任。
(二)未建立员工档案
一旦决定录用,就应对员工求职资料和入职后的相关资料建档管理,以防后续出现争议。比如试用期内认为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企业仍需要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应当收集个人信息资料、劳动合同、竞业协议、培训记录、奖惩记录、薪资发放记录、上下班打卡情况等资料进行整理和记录。(三)关联法条
《劳动法》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风险防范建议
1. 要求填写员工入职登记表,可在表里注明一列:员工本人确保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性,一旦发现造假,所有责任由员工承担,与公司无关。
应当收集的应聘者资料还应当包括:个人简历、入职登记表、离职证明、五险一金材料、学历资格证明、体检证明、背景调查、无犯罪记录等。为避免因合同主体不适格导致劳动关系无效或者被解除,还应当让应聘者承诺:未被刑法判处禁业限制;未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保密或竞业限制协议;并审查应聘者是否是不具有工作许可的外国人。
2. 提供其与前单位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保留原件。若存在特殊情况,未与前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需要出示一份原单位的同意入职证明。
3. 建立员工档案,对其在职的个人信息资料进行整理与记录。